法規名稱: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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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第 12 條
財產保險業在未選擇將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認列為當期費用時,應就認列相
關保險合約群組前已支付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計算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
後,提存等額之負值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204
9260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0 條;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