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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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
十二、保險商品說明書之保單價值通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契約約定時間,主動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將保
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通知送達要保人,除要保書另有約定
外,每季應至少一次。
(二)平時應提供保戶查詢之管道,其方式由保險公司載明並揭露。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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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