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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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第 12 條
經紀人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
當之人。
前項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
、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其他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
董事。
經紀人公司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曾擔任保險公司、保險
合作社、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兼營
保險經紀或代理業務之專責部門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五年以上,成績
優良者。
二、執行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工作五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管理工作經驗,可
健全有效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前項總經理之委任或解任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
經紀人公司負責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主管,應具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從事再保險業務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