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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第 12 條
公證人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於 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前 二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公證人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時,應於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 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個人執業公證人營業所在地變更時,亦同 。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公證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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