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審查會成立及審查委員遴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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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
十二、審查委員於任期內與送審保險商品之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
(一)本人現於該保險業擔任獨立董事。
(二)本人之配偶現任職於該保險業。
(三)本人或配偶與該保險業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親屬關係。
(四)本人或配偶與該保險業具有業務往來關係。
(五)其他與本身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足以影響其執行審查。
審查委員於任職前應出具有無前項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審查委員於任期內發生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
起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