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
第 12 條
勞工得將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
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依本條例投保之年金保險;於未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請領退休金條件前,不得領回。
勞工依前項規定全額移入退休金者,其所採計工作年資,始得併計為本條
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之工作年資;移入時,應通知勞保
局或保險人。
| 法規名稱: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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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