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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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12 條
保險業對於以網路方式投保之繳費作業及身分輔助驗證機制,應遵守下列
事項:
一、要保人於保險公司或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 (APP
)投保平台以網路方式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者,於進行網路投保時,
保險業僅得接受以要保人本人之信用卡、要保人本人存款帳戶轉帳方
式或電子支付帳戶(限第一類或第二類)繳交保險費。
二、消費者投保人身保險商品,並以本人信用卡或本人存款帳戶繳費者,
保險業應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
其他合作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建立身分輔助驗證機制。
三、採數位憑證或親臨保險公司方式申請帳號密碼客戶,保險業亦得提供
自動櫃員機 (ATM)、銀行臨櫃、連鎖便利商店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繳費方式供要保人選擇。
四、保險業應發送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已完成扣款及投保作業,並
寄發紙本保單或電子保單予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