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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第 12 條
保險業辦理網路保險服務業務,應於保戶送出服務申請前,引導保戶完成 身分確認。 保險業辦理前項身分確認作業,應依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之風險等級,選擇 信賴等級相當之身分驗證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