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12 條
保險業取得或處分資產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
訂定相關作業程序,提報股東會,以維護股東權益。
保險業於執行投資時,宜考量被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公司治理情形,以為
投資參考之規範。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