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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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12 條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移轉)
本契約之閉鎖期屆滿後,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
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其指定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本公司應將其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轉換費用後全數辦理移轉。
前項情形,本公司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移轉。移轉後,本
公司若有應收取而未收取之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保險費者,本公司應
於收取後轉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其指定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
依本條移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移轉日前一日所計算之金額。被保險
人對於前項所載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如有疑義時,本公司負說明之責;若
有不足,補足之。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向本公司申請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申請書。
二、要保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轉換費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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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依第十二條申請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
├──────────────┬───────────────┤
│以要保人之閉鎖期屆滿之日起算│轉換費用 │
├──────────────┼───────────────┤
│第 1 年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__%。(不超│
│ │過新臺幣 500 元) │
├──────────────┼───────────────┤
│第 2 年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__%。(不超│
│ │過新臺幣 500 元) │
├──────────────┼───────────────┤
│第 3 年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__%。(不超│
│ │過新臺幣 500 元) │
├──────────────┼───────────────┤
│第 4 年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__%。(不超│
│ │過新臺幣 500 元) │
├──────────────┼───────────────┤
│第 5 年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__%。(不超│
│ │過新臺幣 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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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年以後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__%。(不超│
│ │過新臺幣 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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