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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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
十二、人身保險業訂定防範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機制,其內容至少應包
括下列事項:
(一) 為防止資訊不當流用,人身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之部門或人員,
需與其他部門或人員有適當之資訊隔離政策,避免資訊不當流用
予未經授權者。
(二) 應透過持續教育訓練等方式,加強辦理本項業務人員之職業道德
。
(三) 辦理本項業務人員應將客戶利益列為優先,業務部門主管對於特
定之個人交易與客戶利益有衝突之虞而不適當時應不予核准。
(四) 應加強控管辦理本項業務之人員,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承
擔損失,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錢、財物或其他
利益,致影響其專業判斷與職務執行之客觀性。
(五) 有關業務員直接或間接接受客戶或第三人之饋贈應訂定規範標準
或管理措施。另應確保所訂定之獎勵報酬制度,不得影響業務人
員推介特定商品予客戶之客觀與公正性。
(六) 辦理本項業務之人員,不得接受客戶不合法交易,從客戶獲知其
買賣某標的商品之相關訊息,有利益衝突或不當得利之虞者,不
得從事該等標的之買賣。
(七) 辦理本項業務之人員,應以客戶之適合性推介商品,其薪酬宜衡
平考量佣金、客戶委託規劃之資產成長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不
得以收取佣金多寡為考量推介商品,亦不得以特定利益或不實廣
告,利誘客戶買賣特定商品。
(八) 應將提供各項商品與服務之收費標準與明細充分揭露。
(九) 應將提供財富管理服務實際收取之手續費、推介銷售他業獲取之
手續費、顧問費或其他名義費用向客戶充分告知。
(十)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前款收入不得有支付特定關係人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