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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非投資型)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十二、年金保險契約約定之最終給付年齡不得低於一百一十歲,並應於保 單條款及保險證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