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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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
十二、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對於因電話行銷過程溝
通不良、錄音設備或錄音品質不良、或關於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等所
造成之爭議,應作有利於要保人之解釋及處理。
保險業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因要保人未簽回保
單簽收回條或要保確認回執所造成之爭議,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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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