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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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 |
第 12 條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計算基本稅額之公式如下: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五十萬元)×徵收率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差額得減除第五條第九項及第
十項規定之國外所得稅額、尚未抵繳之暫繳稅額及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計算其應繳納之所得稅,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法規名稱: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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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