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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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第 12 條
高階主管人員應督導編製內部作業程序之書面文件,記載下列事項:
一、新種投資工具之核准程序。
二、選擇與核准新交易對手之流程。
三、交易相關部門之量化限制、控制與回報流程。
四、當違法行為發生時,投資執行單位高階主管人員應採取之行動規定。
五、建立依風險管理原則之評價程序,並指定應負責人員。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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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