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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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12 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
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
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住院日額,而不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住院日額。但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
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
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利率
計算(不得低於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