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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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12 條
保險業得視需要在國內設立非供對外營業用之場所,包括電腦中心、教育
訓練中心、電話客服中心或倉庫。
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前項場所,應將其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及
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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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