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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12 條
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其各種再保險準備金之提存,符合其本國 法令及保險精算原理,並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出具證明者,得不適用第三 條至第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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