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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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
第 12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係指下列評等機構之
等級:
一、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之 A 等級。
二、貝氏信用評等公司(A.M. Best Company) 之 A 等級。
三、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之 A2 等級。
四、惠譽公司(Fitch Group) 之 A 等級。
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之 twAA+ 等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之相當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