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12 條
保險金信託資金之運用範圍,以下列方式為限: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三、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保險金信託限制資金運用範圍及其額度。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