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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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
第 12 條
各會員銷售本商品,不適合銷售予 65 歲(含)以上之客戶之商品類型如
下:
一、投資型人壽保險甲型,但被保險人未達 65 歲、或是已達 65 歲而以
「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
比率規範」的比率下限投保者,不在此限。
二、所連結投資標的為風險等級屬 RR5 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境外基金/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
及不得銷售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但各會員得
確認要保人具相當金融投資或財富管理經驗者,不在此限。
三、有強制要保人須定期繳費才可維持契約效力之設計。
四、被保險人投保年齡加年金累積期間合計晚於 80 歲之投資型年金保險
商品。
銷售人員須提供建議書並確認在絕對值相對較大之相對負值投資報酬率假
設下,所繳保險費足以支付第一保單年度收取揭露之費用及提醒要保人保
險成本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並請要保人詳閱瞭解後簽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