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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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
十二、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須對所承擔之風險為妥善之處理或為適當之再
保險。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落實相關通報及核保作業,並應注意個別被
保險人累計投保微型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累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累
計投保微型傷害醫療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情形,如個別被保險人向二家以上公司投保,且其累計投保各
該險種之保險金額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保險業得自行決定處理
方式,惟不得有牴觸保險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之情
事,且應於保單條款中充分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