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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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
第 12 條
保險業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
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透過損益認列之收入及費用應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並揭露性質別之
額外資訊,包括折舊與攤銷費用及員工福利費用等。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保險業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
質及金額。其他營業收入或成本金額達保險收入合計百分之一者,應於綜
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保險服務結果:係本期內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之保險合約
所產生之保險收入、保險服務費用,及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之收益或
費損。
(一)保險收入:係源自直接承保及分入再保之保險合約群組之服務所提
供,應反映保險人就該等服務而換得之預期有權取得之對價,包括
下列項目:
1.與剩餘保障負債之變動有關之金額,如期間內所發生之保險服務
費用(依期初之預期衡量)、對非財務風險之風險調整之變動、
因本期保險合約服務移轉而認列於損益之合約服務邊際金額、採
保費分攤法衡量所認列之保險收入及其他金額。
2.與保險取得現金流量之回收有關之保費部分之分攤。
(二)保險服務費用:係源自直接承保及分入再保之保險合約群組之服務
所提供,應反映保險人就該等服務而產生之理賠及費用,包括下列
項目:
1.與已發生理賠負債之變動有關之金額,如已發生理賠(排除投資
組成部分之返還)、其他已發生保險服務費用及其履約現金流量
之任何後續變動。
2.與剩餘保障負債之變動有關之金額,如虧損性合約群組之損失以
及此等損失之迴轉。
3.保險取得現金流量之攤銷。
4.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之減損以及此等減損之迴轉。
(三)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收益或費損:係源自於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
組產生之收益或費損,包含下列項目:
1.自再保險人攤回金額。
2.所支付保費分攤金額。
3.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之發行人不履約風險變動之影響。
二、財務結果:係指淨投資損益、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所持有之再保險
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
(一)淨投資損益:係指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收益或損失,包括利息收
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透過其他綜
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除列按攤銷後成本
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
額、兌換損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投資性不動產損益、投
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其他投資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
、金融資產重分類損益、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淨
變動、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淨損益等;除利息收入外,前述各項
投資損益應以淨額列示。
1.利息收入:係存放銀行、短期票券、放款、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其他
金融資產等資金運用所得之利息。
2.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包括:
(1)買賣或借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以及
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
益、股息紅利及期末按公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2)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淨變動:係依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且依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
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本期淨變動數。
3.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係買
賣或借貸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債務工
具所產生之損益、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之權益工具所產生之股利及紅利收入。
4.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係買賣或借貸按攤銷
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5.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保險業按其所享
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
益之損益。
6.兌換損益:係外幣投資本金、孳息及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一號
衡量之外幣保單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評價及避險之損益。
7.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係依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
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及沖抵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本期淨
變動。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本期收回及提存之外匯價格變動
準備金額。
8.投資性不動產損益:係投資性不動產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因出租
或出售所獲得之利益及損失,及選用公允價值模式者,投資性不
動產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皆屬之。
9.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係屬投資之金融資產依保
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或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迴轉)金額。
10.其他投資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非屬前列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之投資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包
含投資性不動產)其損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之規定辦理。
11.金融資產重分類損益,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
之淨利益(損失)。
(2)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淨利益(損失)。
12.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淨變動:係依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且依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
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除屬財務成本以外之本期淨變動數及其他。
13.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淨損益:係指保險人依投資型保險契約要
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買賣投資資產所產生之損
益、股息紅利及評價損益。
14.其他淨投資損益:係投資活動所產生之損益,惟非屬上列各項目
者屬之。
(二)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係指保險合約群組因貨幣時間價值、貨幣時
間價值變動之影響及財務風險、財務風險變動之影響,包括依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衡量之外幣保險合約因匯率變動之損益。惟
應排除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貨幣時間價值及財務風險影響數
計入保險服務費用之部分。
(三)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係指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
組因貨幣時間價值、貨幣時間價值變動之影響及財務風險、財務風
險變動之影響,包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衡量之外幣所持
有之再保險合約因匯率變動之損益。
三、其他營業結果:係指非屬保險服務結果及財務結果之收益或費用。
(一)資產管理服務收入:係經營保險業務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所收取之相
關收入,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辦理。
(二)其他營業收入:係業務上之收入(益),惟非屬上列各項項目者屬
之,如非因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利息收入及兌換利益。
(三)財務成本:係包括其他各類負債之利息、公允價值避險工具與調整
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現金流量避險工具公允價值變動自權益分類至
損益及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之利息等項目,扣除
符合資本化部分。
(四)其他營業成本:係業務上之支出、損失,惟非屬上列各項項目者屬
之,如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攤銷、非屬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
所規範之保險合約之安定基金支出、特別準備淨變動、其他準備淨
變動、支付借入款及再保存入保證金之各項利息支出、及非因投資
活動所產生之兌換損失等。
1.安定基金支出係依規定提存之安定基金準備。
2.特別準備淨變動:係依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
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其相關解
釋函令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本期淨變動。
3.其他準備淨變動:係除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外,其他經主管
機關規定提存準備之本期淨變動。
(五)其他營業費用:係非屬履行保險合約直接相關之費用,包括業務費
用、管理費用、員工訓練費用及非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
利益。
1.業務費用:係本期因經營保險及投資業務所應間接負擔之支出,
包括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稅捐、廣告交際及其他
等各項費用。
2.管理費用:係本期因管理發生之支出,包括各項人事、庶務、營
業場所折舊或租賃、稅捐、廣告交際、其他等各項費用。
3.員工訓練費用:係因從事員工訓練所發生之支出,包括各項人事
、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其他等各項費用。
4.非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係非屬投資之金融資產
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
定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減損(或迴轉)金
額。
四、營業外收入及支出:係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入及費用
,包括非因主要營業項目所產生之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損益、非金融資
產減損損失、非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及負債性特別股股息等。
五、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係前列四款之淨額。
六、所得稅費用(利益):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
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七、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係前列兩款之淨額。
八、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
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
益或損失。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
規定辦理。
九、本期淨利(淨損):係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十、其他綜合損益: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
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
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損益、避
險工具之利益及損失、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
財務收益或費用等。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評價損益、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避險工具之
利益及損失、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等。
十一、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十二、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十三、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四、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五、每股盈餘: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
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12049371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9~12、14、15、17、20、29、
30-1、39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文之格式 A、B、第 19 條條文之格
式一~四、格式五-三、第 29 條條文之格式六-三~六-十四、格
式六-十八~六-三十六、格式七-三~七-八、七-十二~七-二
十、格式八-一~八-六、八-十一~八-二十二、第 22 條條文之
格式十五、十六、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十七、十八;並自一百十五會
計年度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2 條
保險業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
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並揭露性質別之額
外資訊,包括折舊與攤銷費用及員工福利費用等。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保險業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
質及金額。其他營業收入或成本金額達營業收入合計百分之一者,應於綜
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營業收入:係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從事直接承保、分入、分出再
保而累積之收入(益)及因進行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收益或損失均
屬之。
(一)保費收入:係經營保險及再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且符合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可將保險費認列為收入者均屬之。再保費
支出及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應列為保費收入之減項,以自留滿期
保費收入表達。
1.直接簽單保費收入應完整包含財務報告期間內財產保險所有簽單
(保險單之製作、批改)承保或批改確定之保費;人身保險所有
核准承保或簽發保單後且已收取保費者。
2.資產負債表日應以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未達帳再保費收入。
3.再保費支出係凡因分出再保業務,依分出再保合約於財務報告包
含期間內,為分散保險風險攤回賠款,就已發生之直接簽單保費
及分入業務再保費收入應支付予再保同業再保費支出。財產保險
再保費支出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保費收入配合一
致。資產負債表日應以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未達帳再保費支
出。
4.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
未滿期保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減除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本期淨
變動數者屬之。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未滿期保費準備本期淨
變動數及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之金額。
(二)再保佣金收入:係分出再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佣金收入。其認列方法
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再保費支出配合一致。
(三)手續費收入:係指經營保險業務所收取之相關手續費收入,包括下
列項目:
1.直接承保業務收入之手續費收入,如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向要保人
收取之所有費用,包括前置費用、保單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
、後置費用及其他費用等。
2.因經營前揭業務而自交易對手取得之銷售獎金或折讓。
3.再保業務收入之轉保手續費收入。
4.其他手續費收入。
(四)淨投資損益:係指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收益或損失,包括利息收
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透過其他綜
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除列按攤銷後成本
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
額、兌換損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投資性不動產損益、投
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其他投資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
、金融資產重分類損益等;除利息收入外,前述各項投資損益應以
淨額列示。
1.利息收入:係存放銀行、短期票券、放款、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其他
金融資產等資金運用所得之利息。
2.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係買賣或借貸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為透過損
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
期末按公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3.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係買
賣或借貸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債務工
具所產生之損益、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之權益工具所產生之股利及紅利收入。
4.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係買賣或借貸按攤銷
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5.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保險業按其所享
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
益之損益。
6.兌換損益:係外幣投資本金、孳息及外幣保單保險負債因匯率變
動實際兌換、評價及避險之損益。
7.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係指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
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及沖抵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本
期淨變動。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本期收回及提存之外匯價格
變動準備金額。
8.投資性不動產損益:係投資性不動產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因出租
或出售所獲得之利益及損失,及選用公允價值模式者,投資性不
動產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皆屬之。
9.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係屬投資之金融資產依保
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或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迴轉)金額。
10.其他投資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非屬前列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之投資資產(包含投資性不動產)其
損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辦理。
11.金融資產重分類損益,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
之淨利益(損失)。
(2)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淨利益(損失)。
12.其他淨投資損益:凡投資活動所產生之損益,惟非屬上列各項目
者屬之。
13.採用覆蓋法重分類之損益: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選擇採
用覆蓋法重分類至其他綜合損益者屬之。
(五)其他營業收入:係凡業務上之收入(益),惟非屬上列各項項目者
屬之,如非因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利息收入及兌換利益。
(六)分離帳戶保險商品收益:係凡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保險合
約定義之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收益總和皆屬之。
二、營業成本:係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從事直接承保、分入、分出再
保、進行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交易而累積之支出(損失)均屬之。
(一)保險賠款與給付:
1.係凡因直接簽單業務發生之已付賠款支出、處理理賠事務所發生
之理賠費用及因分入再保業務所發生之再保賠款均屬之。攤回再
保賠款與給付應列為保險賠款與給付之減項,以自留保險賠款與
給付表達。
2.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係已付賠款、理賠費用與給付向再保險同業
攤回之賠款、理賠費用與給付屬之。
(二)其他保險負債淨變動:係包括賠款準備淨變動、責任準備淨變動、
特別準備淨變動、保費不足準備淨變動、負債適足準備淨變動及其
他準備淨變動。
1.賠款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
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賠款
準備本期淨變動數,減除分出賠款準備本期淨變動數者屬之。保
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賠款準備本期淨變動數及分出賠款準備本
期淨變動數之金額。
2.責任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
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責任
準備本期淨變動數,減除分出責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者屬之。保
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責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及分出責任準備本
期淨變動數之金額。
3.特別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業各
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
釋函令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本期淨變動數屬之。
4.保費不足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
保費不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減除分出保費不足準備本期淨變動
數者屬之。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保費不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
及分出保費不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之金額。
5.負債適足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
負債適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減除分出負債適足準備本期淨變動
數者屬之。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負債適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
及分出負債適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之金額。
6.其他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
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其他
準備本期淨變動數屬之。
(三)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淨變動:係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
契約準備當期變動數列入損益者屬之。
(四)承保費用:係承保業務一切調查、體格檢查及其他直接發生之費用
。
(五)佣金費用:係凡因直接簽單業務支付之佣金、代理費、手續費支出
,及因分入再保業務所支付佣金與盈餘佣金均屬之。
1.直接簽單業務之佣金、代理費、手續費支出其財務報告包含期間
截止之考量,應與保費收入項目配合一致。
2.再保佣金支出,係分入再保險業務所支付之各項佣金支出,其認
列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再保費收入項目配
合一致。
(六)其他營業成本:
1.係凡業務上之支出、損失,惟非屬上列各項項目者屬之,如遞延
取得成本之攤銷、安定基金支出、支付借入款及再保存入保證金
之各項利息支出、及非因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兌換損失等。
2.安定基金支出係依規定提存之安定基金準備。
(七)財務成本:係包括各類負債之利息、公允價值避險工具與調整被避
險項目之損益、現金流量避險工具公允價值變動自權益分類至損益
等項目,扣除符合資本化部分。
(八)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費用:係凡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保險合
約定義之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費用總和皆屬之。
三、營業費用:係包括業務費用、管理費用及員工訓練費用。
(一)業務費用:係本期因經營保險及投資業務所應間接負擔(非屬營業
成本所列示各項目)之支出,包括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
賃、稅捐、廣告交際、再保險合約資產減損損失及其他等各項費用
。
(二)管理費用:係凡本期因管理發生之支出屬之,包括各項人事、庶務
、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稅捐、廣告交際、其他等各項費用。
(三)員工訓練費用:係凡因從事員工訓練所發生之支出,包括各項人事
、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其他等各項費用。
(四)非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係非屬投資之金融資產依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或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減損(或迴轉)金額。
四、營業外收入及支出:係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入及費用
,包括非因主要營業項目所產生之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損益、非金融資
產減損損失、非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及負債性特別股股息等。
五、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係前列四款之淨額。
六、所得稅費用(利益):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
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七、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係前列兩款之淨額。
八、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
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
益或損失。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
規定辦理。
九、本期淨利(淨損):係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十、其他綜合損益: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
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
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損益、避
險工具之利益及損失、採用覆蓋法重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等。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評價損益、避險工具之利益及損失、確定福利
計畫之再衡量數等。
十一、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十二、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十三、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四、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五、每股盈餘: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
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