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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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第 12 條
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之同一人或同一
關係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填具申報表(附表八),將上月份持股之變動情
形通知該保險公司,並由該保險公司彙總後於每月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構網站傳輸申報並公告。
前項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填具申報表(附表九)通知該保險公
司。該保險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構網站傳輸申報並公告。
前二項申報作業,得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單一股東百分之百持股之保險公司,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