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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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
第 12 條
各會員應將本自律規範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規範,要求
其往來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對象遵守並納入合
約內容加強管理。
各會員對於簽約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於合約中應約定如有違反本
自律規範之情事者,保險業得依情節輕重,對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
人公司予以限期改善、暫停或終止合作契約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