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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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
十二、保險業對於以網路投保之核保及通報作業,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財產保險商品之核保作業:
1.保險業受理汽車保險及附加條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即時連
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訊作業中
心平台,查詢承保及理賠紀錄,避免試算保險費錯誤與重複投
保;任意汽車保險應即時連線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任意汽
車保險共用平台,查詢承保及理賠紀錄,避免保險費錯誤。
2.保險業受理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住(居)家綜合保險,
應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
價參考表,並即時連線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住宅地震
保險複保險查詢平台,以避免重複投保。
3.上述二目若連接平台查詢資料或財產保險之承保公司內部有異
常投保或理賠紀錄,不得以網路投保方式辦理。
(二)人身保險商品之核保作業:
1.保險業受理網路投保申請案件,應於送出繳款資料並取得信用
卡或轉帳銀行授權碼後即時連線辦理收件通報,並應於扣款完
成且保險契約成立時二十四小時內,立即辦理承保通報。
2.須檢核承保公司內部有無異常投保或理賠紀錄,且單一公司保
險金額不得超過附件一之限額。
3.須即時連線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檢核同業累積保險金額
不得超過附件一之規定。
4.保險業應依各投保險種及投保金額所應遵循之核保規範進行網
路投保核保作業。如有需體檢、財務核保或不符合承保公司內
部訂立之網路投保篩選標準或其他異常情形者,應依保險業核
保規範轉人工核保。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