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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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
第 12 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辦理風險自留及再保險之分出、
分入,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及相
關規定辦理。但該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不適用於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法規名稱: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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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