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
第 12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
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
考機構之○○○○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
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考機構之○○○○匯率買入
價格計算。
三、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之扣除: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考機構
之○○○○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考機構之○○○○匯
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五條約定之轉換費用
後,依○○○○日匯率參考機構之○○○○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
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
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
惟必須提前○○日(不得低於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