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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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12 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人數少於○人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本契約效力自
本公司通知要保人之翌日零時起終止,本公司應於本契約終止之日將被保
險人之未歸帳戶價值移轉至公共帳戶,並於一個月內依其公共帳戶價值償
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要保人得申請終止本契約,本契約效力自要保人通知本公司之翌日零時起
終止,本公司應於接到要保人終止本契約通知後將被保險人之未歸帳戶價
值移轉至公共帳戶,並於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
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公共帳戶價值依本契約生效之保單年度扣除解約費用,其歷
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二。
第一項通知到達日當日之利息需計入公共帳戶價值內。
因契約終止而退保之被保險人應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其年金給付期間之保險效力不受本契約終止之影響。
本契約終止後,個人保留帳戶仍為各該被保險人之利益而存在。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