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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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
第 12 條
評估作業程序
為評估身心障礙或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需求,保險業得採行下列程序:
一、定期蒐集並審視其於各平台之投訴資料,如:線上評論、社交媒體等
。
二、定期自行查核並測試對待客戶之流程。
三、提供意見表或溝通管道以供表達意見。
四、建立獎勵制度,鼓勵員工反饋對待客戶之改進意見。
五、定期審查公平待客之流程和政策之有效性。
法規名稱: | 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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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