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5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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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 
十二、簽證精算人員對「投資決策評估」簽證項目,除應依中華民國精算
      學會訂定之財產保險業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外,應於精算
      備忘錄投資決策評估情形項下敘述公司投資決策,並在執行現金流
      量分析時,應考慮投資決策。
      投資決策應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1)公司資產配置目標,包含
         -短期資產配置計畫:公司年度資產配置計畫
         -中長期資產配置目標
   (2)公司投資準則,如
         -投資標的信用評等要求
         -可投資之國家要求
         -可投資商品原則
         -衍生性商品之投資原則
         -交易對手之評等要求
   (3)再投資策略
         -對於未來現金流量為正的投資策略
         -對於未來現金流量為負時資產處分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