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5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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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
十二、簽證精算人員對「投資決策評估」簽證項目,除應依中華民國精算
學會訂定之財產保險業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外,應於精算
備忘錄投資決策評估情形項下敘述公司投資決策,並在執行現金流
量分析時,應考慮投資決策。
投資決策應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1)公司資產配置目標,包含
-短期資產配置計畫:公司年度資產配置計畫
-中長期資產配置目標
(2)公司投資準則,如
-投資標的信用評等要求
-可投資之國家要求
-可投資商品原則
-衍生性商品之投資原則
-交易對手之評等要求
(3)再投資策略
-對於未來現金流量為正的投資策略
-對於未來現金流量為負時資產處分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