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保險詐欺風險管理工作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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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
十二、保險業應於理賠評估程序中訂有降低保險詐欺風險之檢視要求,其
內容可包括下列項目:
1.監控保險詐欺風險之表徵。
2.核對是否為內部資料庫已證實或潛在之詐欺案件。
3.若屬可疑事件則應進行特別調查。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保險詐欺風險管理工作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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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