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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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
第 12 條
登錄證應黏貼業務員最近三個月內正面脫帽一吋半身照片,並記載下列事
項:
一、所屬公司名稱及登錄字號。
二、姓名。
三、性別。
四、所屬公司授權招攬行為之範圍。
五、得招攬之保險種類。
六、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限。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或所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前項第六款之發證日期,於第一年至第五年度登錄證應填寫業務員初次辦
理登錄日期,若業務員因註銷或停止招攬等異動,再登錄間隔期間超過一
年以上者,其發證日期以再登錄日期為準重新計算;於第六年度起登錄證
應填寫業務員辦理換證日期為其發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