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電子保單存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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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
第 12 條
本會應遵循下列原則管理負責保單存證資料作業之專責人員:
一、簽署書面保密協議並使其確知保密事項及定期進行宣導。
二、定期安排接受有關資訊安全之訓練。
三、相關人員(含第三方使用者)如有調動、離職或退休等情事時,應立
即取消或調整該等人員之識別碼、通行碼、存取權限及安全責任。
四、第三方支援服務人員進入重要實體區域應經過授權並全程監視其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