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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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
第 12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日
(不得少於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
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利息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