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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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十二、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董事會應審慎辦理下列事項,並負最終之
責任:
(一)分紅人壽保險單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
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紅利分配辦法等文件,報送主管機關前
,董事會應確實審核其內容,變更時亦同。
(二)對於簽證精算人員所建議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
之比例,董事會應確實審核其妥適性。
(三)分紅人壽保險商品連續二年未能達到最可能紅利金額(保額)之
累積值時,董事會應檢討相關機制之妥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