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自律規範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12 條
保險存摺帳號密碼
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分登錄:
客戶應於壽險公會官網保險存摺專區登錄與完成核驗身分後辦理。
二、信物管理:
(一)壽險公會應留存相關申請紀錄、資料傳輸與接收軌跡紀錄。
(二)資料及檔案之傳輸與儲存,應依主管機關要求之資訊安全防護相關
規範辦理。
(三)針對所傳輸之個人資料,會員公司應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採取適當之存取管制。
三、身分驗證:
(一)確認客戶與保險存摺持有人為同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確認該
帳戶之有效性。
(二)須為保險存摺之白金會員後,始能透過保險存摺帳密進行驗證。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