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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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
第 12 條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由其所屬職業
工會或由本人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
業者申請支付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0594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