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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第 123-1 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 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 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 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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