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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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第 13 條
保險業負責人有發生第三條或當然解任情事者,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保險業
。
保險業於知其負責人有第三條或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
並應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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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