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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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十三、財產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商品於銷售時,應將
下列資料標示於保險單首頁、保單條款及簡介之明顯處,並於銷售
前確實檢視:
(一) 主管機關之核准文號及日期、送審單位報主管機關核備或備查之
文號及日期。
(二) 傷害保險須在險種名稱下標註該商品之主要給付項目。
(三) 免費申訴電話。
(四) 於保險商品簡介及要保書首頁之明顯處,以鮮明字體標示查閱公
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之方式。
(五) 以特殊明顯字體標示警語,並須於要保書之明顯處列載:「本商
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
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財產保險商品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送審時,須以特殊明顯字體於保
單首頁、簡介及要保書標示下列警語:「本商品已依規定彙報主管
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其內容符合保險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
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或違
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