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
第 13 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或複核,
並應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一、保險業意圖使其作成不實或不當之簽證或複核。
二、保險業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三、其他因保險業之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或複核。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