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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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
第 13 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
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編製。
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四、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
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商品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
予註明。
六、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
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七、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八、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九、資本結構之變動。
十、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十一、主要營業用資產及不動產投資之添置、營建、閒置或出售。
十二、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三、重大災害損失。
十四、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五、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六、員工退休金相關資訊。
十七、分別依強制與非強制保險揭露自留滿期毛保險費金額,並列示其計
算過程。
十八、分別依強制與非強制保險揭露自留賠款金額,並列示其計算過程。
十九、依險別揭露每一危險單位保險之自留限額。
二十、資金委託證券投信事業或證券投顧事業代為操作管理之投資項目、
資金額度。
二十一、強制汽、機車保險所提存各項責任準備金餘額、年度提存及沖銷
金額。
二十二、單位別財務資訊。
二十三、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二十四、受讓或讓與其他保險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二十五、財產保險業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
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
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分攤方
式。
二十六、大陸投資資訊。
二十七、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二十八、投資衍生性商品相關資訊。
二十九、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三十、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三十一、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
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