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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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13 條
保險業應依投資規模、業務情況(分支機構之多寡及其業務量)、管理需
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職內部稽核人員
,職務代理,應由內部稽核部門人員互為代理。
內部稽核單位人員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總稽
核簽報,經董(理)事長核定後辦理。但涉及其他管理、營業單位人事者
,應先洽商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同意。
內部稽核單位於主管機關派員檢查時,應指派內部稽核人員負責聯繫,提
供有關資料,並協助檢查工作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