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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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13 條
(批註)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
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
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