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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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13 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在繳費期間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當時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
清保險」,其年金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
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年金金額以減
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法規名稱: |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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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