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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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13 條
(契約有效期間)
※保證續保適用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
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
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非保證續保適用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
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以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
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