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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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13 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
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
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
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
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
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
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
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
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
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
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