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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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13 條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之規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