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
第 13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聯合行為之商品或服務名稱。
(二)聯合行為之型態。
(三)聯合行為實施期間及地區。
(四)設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及其證明文件。
(五)其他必要事項。
二、聯合行為之契約書、協議書或其他合意文件。
三、實施聯合行為之具體內容及實施方法。
四、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一)參與事業之姓名、住居所或公司、行號、公會或團體之名稱、事務
所或營業所。
(二)事業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三)參與事業之營業項目、資本額及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額。
五、參與事業最近三年與聯合行為有關之商品或服務價格及產銷值(量)
之逐季資料。
六、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七、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八、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