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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13 條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 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 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 難者,不在此限。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 契約書正本。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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